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简要介绍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违反法律规定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突出以服务为宗旨。《指引》旨在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更好服务企业,《指引》提出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合规宣传培训,同时鼓励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合规交流和培训。
正如洪玛奈此前在东盟峰会上所表示的:“Leave no one and no place behind(不丢下任何人和任何地方)。”《pk计划全天稳定计划》 第四类是中超公司。中超公司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经济组织,按照公司的治理结构设立不同的层级,由不同的人行使不同的职责。他们行使的具体职权,比如广告与哪些方面进行合作、商业推广与哪些人员合作等,都由特定的公司人员借助于相应的职权来加以实现,这就为腐败滋生创造了操作空间。
(二)认真研究合规风险和管理体系。全面梳理总结经营者集中监管过程中企业最常出现的合规问题,分析研究合规管理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充分借鉴《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合规文件,形成有针对性的合规方案。
答:依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授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实际,《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对校外培训执法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实施机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或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区,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作出指导和规范。二是明确管辖部门。规定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三是明确衔接机制。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予以处罚,明确了“行—行”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行—刑”衔接机制。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市场监管、民政、工信、网信、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监管,严肃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p>